不經不覺之間,反修例爭議所引起的騷亂,已有四個多月。在此期間,都有人在網上及不同場合提到,中央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的規定,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並根據《駐軍法》的規定,調動駐港部隊恢復社會秩序。為此,有人開始埋怨中央,為何至今尚未引用上述機制出手平亂。問題是:中央為何要現在出手呢?
首先,《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訂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前提,是「香港特區內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現時香港雖然不時爆發騷亂,但是社會真的因此而陷入無政府狀態乎?特區政府若仍有能力應付和處理,為何又要勞煩中央出手?
說到這裡,有人或許會說,騷亂爆發至今尚未平息,不是證明港府無能力控制局面嗎?提出這種質疑的人,顯然不知「不能」與「不為」的分別。事實上,連特區政府自己也清楚,現行法例早已賦予港府不少恢復社會治安的招數,包括:特首有權宣布宵禁,宣布某些地區在某些時候劃為禁區,委任特務警察,乃至動用《緊急法》訂立更多規例的權力。若是港府用盡了上述招數,仍未能平定局面,這是「不能」也。
可是,港府明明可以做好,卻搞到一塌糊塗,又或者有招可用而不去用,這便是「不為」而非「不能」也。舉個例子:港府早前訂立的禁蒙面法,猶如無牙老虎,但是政府內的那班高官,真是沒能力把規例制訂得更具阻嚇性嗎?絕對不是!又例如:照常理而言,禁蒙面法的出台行,既然未能平息當今亂局,港府便應祭出其他招數,但是他們有這樣做嗎?沒有!
退一步而言,假定現時的警力已不足以處理香港的局面,特首大可以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的規定,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政府現在有做嗎?沒有!我們再退一步,假定港府已完全無能力控制局面,也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若港府真的需要中央出手,為何動用《基本法》第14條?
由此可見,有些人因為香港當今亂局未平,於是責怪中央不願出手,這種批評根本是不負責任。《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現行法例又賦予了港府眾多恢復治安的手段,但是港府假如有招不用,又把好招弄成爛招的話,中央又憑什麼要幫港府和一眾建制派擦屁股呢?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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